个人信息保护方针
本公司对于因工作需要而使用的顾客、交易相关人及本公司员工等有关的个人信息,坚决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规定,自主地确立实施规则和体制,并制定、落实和维护以下所示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,特此宣告。
个人信息保护方针
- 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态度
本公司为了落实上述宣言,制定《个人信息保护规程》,让本公司员工(不仅是有雇佣关系的员工,还包括董事、监事、顾问、人才派遣公司员工、工作于本公司内的其他公司员工等)及其他相关人员彻底了解,在诚实地实施相关规定的同时,维护并进一步改善。 - 获取个人信息
本公司在获取个人信息时,将通知或公布利用目的等必要事项,采用合法且公正的方法进行,不使用不正当的方法。 - 使用目的
对于本公司按照前一条规定获取的个人信息,只有根据具体业务被授予权限的人员,才能在下列利用目的范围内使用。- (1)
- 顾客及交易对方有关的个人信息
- 提供有关本公司的产品、服务的建议及其他信息提供(包括邮寄产品目录)
- 销售和提供本公司的产品、服务,并提供技术支持
- 开发产品
- 履行合同
- 商贸洽谈、协商、联系
- 提供研讨会、展销会、促销活动的信息
- 受理咨询和协商
- 实施并分析问卷调查
- (2)
- 股东的个人信息
- 根据公司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
- 提供各种方便
- 落实各种股东措施
- 依照各种法令制作数据等,以便管理股东
- (3)
- 应聘者的个人信息
向应聘者发送招聘信息,通知选拔结果
- (4)
- 其他
其他个别通知或公布的利用目的
- 个人信息的共同利用
本公司为了实现前一条的利用目的,将在必要范围内,与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及合作公司,共同利用已获取的地址、姓名、公司名称、电话号码、邮件地址、咨询内容等个人信息。负责管理个人信息的人员
邮编541−0041 大阪市中央区北浜4−5−33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- 个人信息的管理
本公司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正确性和安全性,将采取包括信息安全措施在内的安全措施,力求防止非法访问个人信息,或者丢失、破坏、篡改、泄露个人信息等。 - 个人信息的提供
- (1)
- 除非得到本人的同意或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令中有规定,否则本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其个人信息。
- (2)
- 本公司在实现利用目的所需的范围内,委托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时,将采取法令上必要的措施,力求防止该第三方泄露个人信息。
- 特定个人信息
特定个人信息将另外采取法令上必要的措施处理。 - 持有个人数据的披露、订正、停止利用等
本人对本公司持有的个人数据提出披露、订正、停止利用等请求时,本公司将采用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适当应对。
完
2005年4月1日 制定
2016年2月1日 修订
2017年5月30日 修订
2016年2月1日 修订
2017年5月30日 修订
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
专务董事 贺须井 良有
(全公司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)
专务董事 贺须井 良有
(全公司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)